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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校工会 阅读次数:

院党202043 

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湖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

第四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在校理事会和校行政支持下,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和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推选参加学校理事会的教职工代表;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院、部门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由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3/4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选举完成后,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条件、代表结构比例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教代会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的人数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6%-1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参加学校理事会的教职工代表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教代会代表接受所在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依然有效,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接受该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调离或退休之日起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自宣布之日起,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因长期离校达两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

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经学校工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宣布。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校发展,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真学习工会理论和教代会有关规定,提高履职能力;

(六)参加学校理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应及时向理事会反映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届满应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2/3以上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与学校有关方面商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教代会代表提交提案,做好提案的征集工作;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组织本代表团讨论,做好讨论记录;

(三)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教代会有关职权,依据教代会制定的职责和制度开展工作,工作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就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武昌首义学院工会委员会

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文下载:院党〔2020〕43号(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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